【以案说法】打捞景区许愿池钱款该如何定性?
来源:乐安县人民法院作者:未知时间:2018-04-27
【案情】
男子王某多日寻找工作未果,在某景区看到许愿池内有很多的硬币与纸币,便起了不劳而获的主意,趁着夜色潜入景区,共打捞钱款2000多元。
【解析】
王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许愿池内钱款由景区实际占有,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游客将钱款抛入许愿池后便丧失了对该钱款的所有权,由景区实际占有,许愿池内钱款并不是无主物,是景区财产的一部分,景区对这些钱款具有处置和管理权。
第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景区享有处置和管理权的财物,价值2000多元,数额较大,侵犯了景区对这些财物在法律上的利益,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综上所述,王某打捞景区许愿池钱款构成盗窃罪。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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